报关单修改、撇销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许可内容:

同意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对其申报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修改或撤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

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

3、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且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

4、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或撤销的;

5、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不得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6、其它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申请表》

2、进口货物审结后申请修改或撤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与修改或撤销项目相关的单证并详细说明原因;必要时,还需按海关要求提供其他有关单证;进口货物已结关的,须交回已签发的付汇联报关单或提交银行、外管部门出具的未付汇证明,如属已征税货物的,还应提供缴纳税款的税单正本;

3、出口货物放行前申请修改或撤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与修改或撤销项目相关的单证并详细说明原因;必要时,还需按海关要求提供其他有关单证;出口货物放行后申请修改或撤销的,还应交回海关已批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提供税务部门未办理退税的证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查。

2、海关做出修改或撤销决定,并完成相应的修改或撤销操作。

3、告知申请人继续办理其他通关手续。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海关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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