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业务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规定》(2003年12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5)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或经营场所建设用地。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保税仓库

1、经营保税仓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3.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4.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5.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出口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印鉴表(正本);

7.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9. 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10. 仓库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二)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申请书》一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企业关于设立保税仓库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该仓库经营范围、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仓库发展预测等内容);

4、保税仓库章程(内容包括对人员、账册、仓库货物的管理);

5、保税仓库计算机联网申报表一式二份;

6、申请单位的印鉴(复印件)一份;

7、仓库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8、仓库平面图一份;

9、其他应提交的单证。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的,应提交企业上年度出口额报表;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应提交与外商签定代理寄售维修业务的合同(复印件)等。

办理程序:

1、企业向主管海关递交资料。

2、海关审核单证。

3、海关实地验仓。

4、海关审批。

5、海关签发审批通知书。

6、海关对仓库验收。

7、海关签发出口监管仓或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

(一)出口监管仓库

隶属海关应当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二)保税仓库

隶属海关应当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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