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审批

许可内容:

1、准予常驻机构从事进出境公用物品活动

2、准予非居民长期旅客从事进出境自用物品活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5号,海关总署2004年6月16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6号,海关总署2004年6月16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2、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进出境自用物品。

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由本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1、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办公用品,应当由本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需递交以下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登记备案的常驻机构需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常驻机构将原进境的公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登记备案的常驻机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三)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登记备案的常驻机构需提供)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并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非居民长期旅客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材料审核。

海关审核材料无误后,由申请人填写《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3、海关审批,制作关封(常驻机构公用物品的关封自审批日起三个月内有效,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的关封自审批日起半年内有效)。

4、申请人到海关领取关封。

办理时限:

1、申请进出境除机动车辆以外公私用物品的,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3个工作日。

2、申请进出境机动车辆的,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一)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审批及除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以外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进出境审批在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行邮业务科办理。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进出境自用物品在非居民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

办公地址:

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行邮业务科: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3号海关大楼1层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星期五下午14:00至17:00)

联系电话:

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行邮业务科:020-81102626

020-811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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