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船舶来往香港、澳门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型船舶来往香港、澳门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来往港澳水路进出境货物运输活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运输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运输主管部门同意船舶经营来往港澳航线;

3、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新申请备案的船舶,必须安装船载收发信装置后,海关方准予备案。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船舶船体结构图;

7、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2、3、4、5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审核。

1)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2)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在收到运输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决定书》。

2、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1、予以备案的,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

2、不予备案的,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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