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许可内容:
经审批后准予将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5号,海关总署2004年6月16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6号,海关总署2004年6月16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及常驻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交通工具;
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常驻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交通工具;
上述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超过4年的,以及常驻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常驻人员任期届满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将其免税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机构或常驻人员,或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或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交通工具,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满6年海关监管期限的,如需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的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凭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免税机动交通工具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申请解除监管的:
1、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常驻机构可持下列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2)《监管车辆登记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经批准免税进境的车辆需提供);
(3)《机动车辆行驶证》;
(4)《海关备案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登记备案的常驻机构需提供)。
2、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常驻人员可持下列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长期居留证件;
(4)《监管车辆登记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登记备案的常驻机构需提供);
(5)《机动车辆行驶证》。
(二)常驻机构、常驻人员免税机动交通工具申请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1、经出、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2、免税车辆相关单证(如:原免税车辆《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或《进出境自用用品申请表》(副本 申请人留存联)、《机动车辆行驶证》、《进口货物证明书》);
3、《监管车辆登记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经批准免税进境的车辆需提供)
4、《海关备案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登记备案的常驻机构需提供)。
(三)常驻机构、常驻人员免税机动交通工具申请出售的,应由特许经营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1、经常驻机构盖章确认、或经常驻人员签字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2、免税车辆相关单证(如:原免税车辆《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或《进出境自用用品申请表》(副本 申请人留存联)、《机动车辆行驶证》、《进口货物证明书》);
3、《监管车辆登记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经批准免税进境的车辆需提供);
4、《海关备案证》(2004年8月1日及以后登记备案的常驻机构需提供)。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复核、终审;如按规定需补税的,由受让方或特许经营单位依法补缴税款后,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2、申请人到海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及常驻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在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行邮业务科办理。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常驻人员免税进境的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审批在企业的主管海关办理。
办公地址:
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行邮业务科: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3号海关大楼1层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星期五下午14:00至17:00)
联系电话:
广州海关行邮监管处行邮业务科:020-81102626
020-81102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