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审批
许可内容: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18号公告
申请条件: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除外);
10、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一)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
2、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3、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50万元的,超额部分可作为其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增资资本,但报关企业的注册资本超额部分应与其设立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数量相对应。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2、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3、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5、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主要指《验资报告》);
5、拟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报关员已在海关注册但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申请不予受理);
6、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7、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8、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复印件;
9、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聘的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6、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复印件;
7、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地直属海关出具的《关于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相关证明的函》;
8、申请设立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材料。
2、隶属海关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企业管理处。
3、企业管理处根据要求对报关企业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后报主管关长审批。
4、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核发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办理时限:
隶属海关应当自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自收到隶属海关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对外公布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