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报关员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审批
许可内容:
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20号、25号公告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
2、《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限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交);
9、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限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提交);
10、考核合格的《报关员业务岗位考核证明》(限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提交);
11、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或白底)彩色小2寸证件照3张(分别用于《报关员注册申请书》和《报关员证》)。
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当到报关单位注册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
1、经审核人审核同意,承办人在两份《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上签名盖章后,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留存;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实质审查,并报主管关(处)领导审批;
3、经主管关(处)领导同意,注册地海关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地海关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经主管关(处)领导同意,注册地海关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企业管理处一科(广州市区不含黄埔、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和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企业管理部门。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广仁路广仁大厦二层。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企业管理部门以其对外公布的办公地址为准。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时30分至中午12时,下午14时至17时30分。星期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以其对外公布的办公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020-83379260 020-83377363。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企业管理部门以其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