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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3、《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2005年5月23日发布并施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经交通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经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海关可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的应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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