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办理货物暂时进出口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第392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824号)(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货物必须符合暂时进口范围,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影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以上前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以上暂时进口货物除正常的自然损耗外,必须按进口时的状态复出口,且按协议、合同规定暂进货物属境外免费负责提供或境内负责修理、使用。

2、其申请事由合理;

3、须有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地市级外经等主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

4、货物清单清晰并反映货物的基本情况;

5、对无线电器材和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6、协议、合同条款必须列名;

7、其在境内的维修、使用为免费。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申请书面报告;

2、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地市级外经等主管部门的批件或签注同意的意见;

3、货物清单;

4、对无线电器材和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5、暂时进口货物须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法》规定的担保;

来华进行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道具、服装以及来华进行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仪器、工具、教学用具(以上两款皆不含车辆),货物在主管海关所辖区域内固定场所内使用,且暂时进口时间不超15天,如申请人属信誉良好企业,同时对交纳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内信誉良好的法人组织出具担保,可凭厅局级主管部门加盖同意意见的批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免收或酌情减半征收保证金或收取企业按《海关法》规定提供的其他事务担保。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经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申请人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

 

办理时限:

1、隶属海关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依审批权限上报直属海关审批。

2、需要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的,直属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以对外公布的公示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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