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受理、申请等部分环节)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委托。

 

三、许可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

(一)环境卫生要求。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产品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审查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七)检验要求。企业应当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企业应有能力对审查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企业检验部门应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

(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九)贮运要求。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有冷藏(冻)运输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冷藏(冻)运输车辆及工具。

(十)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

 

四、实施机关

广东省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应一式3份(公章复印无效):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7)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8)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9)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专家核查和产品检验

受理申请的省级或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成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四)决定

国家质检部门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结果进行审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六、许可期限

(一)本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二)专家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专家核查:30日内。

2、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2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三)决定期限

自国家质检部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

(四)颁发证书期限

在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一)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二)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三)产品检验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 附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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