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许可

 

一、许可项目名称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登记条件

(一)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场(厂)内机动车辆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主体

广东省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许可程序

(一)申请

(厂)内机动车辆登记表、登记卡一式二份,及有关材料:

(二)受理

本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具体的使用登记程序见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鉴定评审过程),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七、变更、报废

(一)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 场(厂)内机动车辆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厂)内机动车辆登记表、登记卡一式二份,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场(厂)内机动车辆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4.持证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名录;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申请书指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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