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行政许可

 

一、许可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设定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

 

三、许可条件:

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实施机关: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许可主体:

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以下单位的申请:

1)其主管部门与本局同级的肇庆市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2)无主管部门、其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与本局同级的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许可主体:

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的申请。

 

五、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本局提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本局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本局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本局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许可期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本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发证:本局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执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技监局法发[ 1991 ]323号文。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一式3份;

2、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原件1份(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复印件1份;

6、计量和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九、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

 

十、责任部门

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项目负责人:吴惠琼

办公地点:肇庆市古塔南路5号,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楼4楼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电话:278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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