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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及控制)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报建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3、业权人身份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报建工程所处位置的1∶500地形图;
5、拟建建筑物的平面、立面设计图;
6、拟建房屋周围现状文字说明、现状照片;以上材料须一式三份。
注: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实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申请表》;
2、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之日起,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及实地勘察情况,对符合条件属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属审核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并通知申办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及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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