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申请对象范围:

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申请条件:

1、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3、“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办理程序: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作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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