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

 

 

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2、具备能够确保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储存条件。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药品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药品GSP证书》复印件;

3、拟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目录;

4、有关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

5、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名册、有关证书、聘任书等(复印件);

6、自查报告;

7、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办事窗口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下载材料附件

 

 
《广东省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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