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新增生产范围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6、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的必须验收合格;

7、登记事项变更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规定。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等许可事项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3、企业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5、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7、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8、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9、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0、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表(一式三份)。

12、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表(一式三份);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保证的承诺书。

7、除证照等原件外,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收费标准

市局审查项目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办事窗口受理之日起登记事项1个工作日,许可事项5个工作日完成有关事项审查,上报省局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材料附件
《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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