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征稽

  受理部门:规费征稽办公室、各县(市)区公路局养路费征稽所

  执法依据: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粤交费[1997]141号《关

  于实施〈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通知》、粤交计[1992]3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交费[1998]199号《关于调整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一)规费缴纳

  1、按月缴费的车辆在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的养路费。

  2、按年统缴及办理免征手续的在每年年底之前办理次年的统缴或免征手续,全年统缴按10个月收费。

  3、车辆新购、买卖、报废,须办理养路费的入户、过户、销户手续;

  4、车籍变更,车辆改装,换发号牌,须办理养路费有关手续。

  5、车辆停驶、被盗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须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

  6、养路费收讫标志遗失后须申请补发。

  7、外省车辆滞留我省10日以上的,必须持有关证件到滞留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进驻登记手续;滞留我省第3个自然月起,必须在我省缴纳养路费。

  8、各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负责辖区内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缴纳养路费,应在车籍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公路局养路费征稽所办理。

 

  (二)欠缴规费处罚规定

  欠缴公路养路费的,征稽人员依法中止欠费车辆行驶,直至其补缴所欠费额和滞纳金。滞纳金从欠费之日起计算,按日加收1%,同时依法处以应缴费款三倍以下罚款。

  对拒绝、阻挠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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