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流程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3)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批文(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4)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6)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原件一式三份);
(7)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数量、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情况,原件一式三份);
(8)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原件一式三份);
(9)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有关材料)。
(10)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1)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
收费标准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所司法行政机关不收任何费用。需要纸质公告的,按实际公告费由公告单位直接收取。
承诺时限
初审20天,审批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审批合格10日内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行政许可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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