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工作流程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3)预先核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批文(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4)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6)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原件一式三份);

    (7)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数量、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情况,原件一式三份);

    (8)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原件一式三份);

    (9)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有关材料)。

    (10)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1)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


收费标准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所司法行政机关不收任何费用。需要纸质公告的,按实际公告费由公告单位直接收取。


承诺时限

  初审20天,审批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审批合格10日内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行政许可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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