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四) 国家、省、市根据法律、规定及文件作出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和修建标准:
1、 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9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2、 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经市人防办批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 办理程序
1、 提交资料
(1) 市发展和改革局批文。
(2) 市规划局批准的:①用地红线图;②总体规划平面图;③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地面和地下建筑)。
(3) 《肇庆市人防办行政审批业务办理申请表》。
以上各种文件资料均应将原件送审,并附送复印件,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图、施工设计图,要送原件给市人防办存档备案。
2、 办文
(1) 市人防办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批文和报建图纸资料,审核确定报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防护等级和平战功能后,发出《建设防空地下室通知》,由建设单位凭《建设防空地下室通知》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办理顺序: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报市人防办审核施工图设计报市人防办审批、存档备案。
(2) 市人防办协助建设单位与国家人防定点设备厂联系,签定订造人防防护设备合同,并由建设单位缴交人防防护设备款。
(3) 完善以上手续后,市人防办向建设单位发出《肇庆市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4) 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各单项隐蔽工程项目报市人防办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3、 提示
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人防工程战时和平时的使用功能,做到平战结合,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平时使用不得改变、损坏防空地下室的结构及各项设施,不得生产或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三) 审批时限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防办提供完整报建资料后,可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批:
1、 大型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
2、 中型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
3、 小型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
以上项目审查合格的,可办理审批报建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将报建资料退回建设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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