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项目备案

1、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公民可以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人应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1)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证明;(3)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6)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满60日查找不到该弃婴生父母的证明。

3、送养人应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和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孤儿的证明;(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4)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7)年满10周岁被收养人的书面意见。

收养人是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的须分别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书面申请和须公证的其它有效文件。

4、所需证明材料齐全,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其中:国内公民收养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到肇庆市民政局办理;外国人来华收养到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办理。承办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发给《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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