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
登记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登记事项
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l 内资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l 内资非公司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l 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文件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已经设立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
提交的文件: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文件。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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