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及验照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三)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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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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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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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l 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4)如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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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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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
应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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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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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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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
应提交的文件
(1)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照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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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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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申请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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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营业执照 |
验照时间
按成立月份滚动年检。
验照应提交的文件:
(1) 《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个体工商户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咨询方式
红盾网:http://www.gdgs.gov.cn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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