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提交文件要求。
登记依据:《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一)经审批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登记事项;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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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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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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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登记证,缴纳登记费 |
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①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
② 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③ 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④ 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⑤ 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3) 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 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5) 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文件。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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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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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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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登记证,缴纳登记费 |
应提交的文件
l 名称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代表证;
(5)登记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驻在地址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3)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及涉外办公场所证明;
(4)代表证;
(5)登记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业务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3)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驻在期限/登记证有效期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3)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4)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
(5)代表证;
(6)登记证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代表/首席代表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用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3)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4)外派机构的派出函和劳务合同(适用于不具有境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6)登记证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 其他事项变更(备案)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派驻企业地址、外文名称变更备案: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外国(地区)企业地址或外文名称变更证明;
(3) 登记证复印件;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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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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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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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
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3) 海关、地税、国税的完税证明;
(4) 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5)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收取人民币600元。
变更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其中延长驻在期限的,收取人民币300元;代表证、雇员证每份工本费人民币10元。
注销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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