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要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设立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

⑴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及介绍函;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该负责人的简历;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⑵承包海洋石油工程、陆上石油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

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承包海洋(陆地)石油工程的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海洋石油工程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提交);

④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⑥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地区)企业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⑶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⑸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承包工程合同(中、外文本摘录);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外国(地区)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验资报告;

外国(地区)金融机构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由外国(地区)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在华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该负责人的简历;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l         名称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负责人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⒋负责人登记表;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地址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⒊新地址的使用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无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新增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仅限适用于中国进行矿产勘探开发生产的外国(地区)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资金数额变更登记

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验资报告(仅限于金融、保险类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注销登记申请书》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清算报告(仅限于金融、保险类企业,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⑹印章或印章缴销证明;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年度检验

 

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情况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

备齐有关文件办理年检

缴纳年检费,领取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

 

提交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报告;

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提交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投资金额、承包合同金额或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总额(统称资金数额)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总额的0.8‰收取;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执照副本费另行收取,每份工本费人民币10元。

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执照副本每份人民币10元。

增加资金数额的,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资金数额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资金数额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执照副本每份人民币10元。

注销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年检,收取年检费人民币50元。

咨询方式

       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 gdgs.gov.cn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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