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之前,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登记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组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    母公司对集团成员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6)    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须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及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外资集团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变更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

l         变更名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修改后的集团章程或集团章程修正案;

(4)    《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l         母公司变更名称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修改后的集团章程或集团章程修正案;

(4)    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    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    《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l         母公司变更住所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外资集团无需提交);

(3)    集团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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