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登记

《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须知

 

 

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 事业单位;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须知

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申请变更并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广告经营范围。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自受理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事项须知

    广告经营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停止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及时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广告经营单位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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