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时,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并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和购领发票申请表。纳税人申请增加供应发票种类或发票供应量,应将增加后新的发票种类和申购数量重新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向税务机关申请。 (二)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临时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或有关资料; (4)外来固定工商户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证明。 (三)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交纳要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后,可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并限期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