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2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2、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10份,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份); 3、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报送相应设计深度的报告)(1份); 4、涉及取水或排污的,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或排污口论证批准文件;涉及河道的,还应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份); 5、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5份,光盘1张;并抄送项目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2份)。 收费标准 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粤价[1996]1号)。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8条;
5、《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
号);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文);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第24号修改)。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一)受理范围。
(1)市级立项或核准、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开发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或
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三)主办科室:农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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