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在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3、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河道位置图;
(2)近期实测地形图(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地形图),比例为1:10000、1:2000(或1:1000,1:500):要求能反映申请用地的位置:用地四周边缘线用全国坐标系统标注坐标:并能反映建设项目用地所在位置上下游的河势(河势图,河床断面图);
(3)项目建筑物总体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建平面图、立面图、桩基础平面图;
(4)项目主要建筑物纵横剖面图(断面包括两岸防洪大堤);
5、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6、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单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资咨询意见;
7、必要时需做水工模型试验;
8、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一式三份。 收费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160号)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2、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3、国务院1988年6月1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年4月3日颁发的水政【1992】7号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5、广东省人大1996年12月3日颁布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七条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一)受理范围。
1、绥江、贺江、新兴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2、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申请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会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造成不利影响;
4、不得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不会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的安全造成影响;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三)主办科室:工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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