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任命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复印件);

3、按规定须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双方已签订的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复印件);

6、主体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7、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承诺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和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的资金到位证明(由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

8、建设用地征用材料;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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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受理范围。

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具备主体工程开工条件的属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水利水电项目。

(二)申请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已按有关规定成立及任命;

3、有关主体工程已按规定确定了监理与施工单位,并已签订经济合同;

4、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已落实、并已列入省水利基建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全部由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广东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基建管理项目)投资承包合同书已签订;

5、《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已办理;

6、到位资金满足合理工期确定的年度施工需要;

7、已按规定办理完毕征用建设用地手续;

8、现场施工准备完成;

9、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或项目法人与工程设计单位已签订的设计合同图纸已交付、进度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三)主办科室。

1、机电科: 规模1000千瓦至2000千瓦(不含2000千瓦)水电站工程、装机500千瓦(山区100千瓦)至1000千瓦(山区500千瓦)的机电排灌工程。

2、农水科、工管科:除机电科审批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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