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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3份);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份);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10份);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3份)。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我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收费标准 无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6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5、《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颁布,水利部令第22号)。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一)受理范围。
1、在市管河道(河段)、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的; 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其取水许可属市审批发证的; 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主办科室:水资源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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