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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消防安全检查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领取、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报送灭火、疏散预案;

4)报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报送单位员工消防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6)报送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收费标准

消防知识培训费:4/每人/每课时。粤价函(99304号文

消防培训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收取。粤价函(99304号文

 

承诺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之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令,自199891日起施行)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自19991222日起施行)

    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消防安全培训: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备注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消防安全检查适用的条件及申办材料

    适用条件:

1)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店、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监督检查;

2)大型集会、焰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