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申请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1)工商局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明文件;(2)设立合资、合作(以下称合营企业)、独资企业申请书;(3)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独资企业为申请表);(4)授权代表签署的企业章程;(5)可行性研究报告;(6)需立项的要提供立项批文(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和涉及行业特殊管理的项目);(7)公司董事会名单(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8)投资各方的相关资料(商业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回乡证等复印件);(9)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10)场地使用证明;(11)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2、企业增资
(1)公司关于增资的申请报告;(2)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增资的决议;(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补充章程)。(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3、企业减资
第一步:登公告,企业应当自原许可机关作出同意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公告3次。
第二步:办理报批,在履行公告手续及作出债务处理意见后办理报批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详述缩小生产规模或减少经营范围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2)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3)补充协议(合资、合作)、章程修改书(独资);(4)验资报告(附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债权人名单);(5)通知债权人的有关资料记录及债权、债务处理意见;(6)公司在报纸上3次登载调整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4、股权转让
(1)企业股权变更申请报告;(2)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3)受让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复印件、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5)含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还应提供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股权变更的意见、资产评估机构对变更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6)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订本;(7)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终止
第一步:清算
(1)终止申请书;(2)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0天。
第二步:终止报批
(1)终止申请书;(2)清算报告;(3)债权人通知书及债务处理意见;(4)提供两次以上全国性报刊、一种省或市级报刊刊登的清算公告的复印件。(5)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6、延长经营期限
(1)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2)公司董事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7、变更经营范围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
8、变更内外销比例
(1)关于变更内外销比例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关于变更内外销比例的决议;(3)补充合同、补充章程。(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9、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
(1)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3)工商局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明文件。(4)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10、投资者名称变更
(1)关于变更投资者名称的申请报告;(2)董事会关于同意投资方变更名称的决议;(3)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正本)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及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4)外方投资者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国或地区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商业登记证复印件。(5)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11、设立分支机构
(1)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含经营状况,设立目的、名称、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经营范围、营运资金、经营期限等)。(2)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企业验资报告;(6)投资各方签署的补充合同、章程;(7)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8)分支机构使用场所资料;(9)根据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12、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合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3)各公司合同、章程;(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及债务处理意见;(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10)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11)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13、外商投资企业分立
(1)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3)公司存续分立或解散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签订的协议;(4)公司合同、章程;(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及债务处理意见;(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10)分立后的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11)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10元/份
承诺时限
(一)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1、在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所需文件、资料合法、有效、齐备的情况下,下同),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2、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转报手续。
(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手续
1、一般性项目,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手续;
2、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转报手续。
行政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同胞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号,自1990年8月19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2001年7月2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自1995年9月4日起施行)、(六)《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年10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自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九)《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解释》(1991年12月6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十一)《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现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十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十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十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十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十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许可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六)《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许可原则和许可程序》、(十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十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九)《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许可规定》、(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二十一)《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十二)《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二十三)《<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四)《关于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的利用外资政策(节录)》、(二十五)《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二十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二十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二十八)《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十九)《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许可规定》、(三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三十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三十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三十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三十六)《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三十七)《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三十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四十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四十四)《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四十五)《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许可、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十六)《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十七)《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十八)《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四十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五十)《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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