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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书》;

    2、规划报建审核书;

    3、建筑总说明、建筑物立面图、总规划平面图;

    4、设计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

    5、设计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6、电气总说明(含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

    7、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图纸(包括:①建筑物基础防雷平面图;②建筑物首层(有地下室设计)防雷平面图;③建筑物均压环设计图; ④建筑物天面防雷平面图; ⑤建筑物防雷大样图;⑥强、弱电SPD设计示意图;⑦玻璃幕墙标准层接地平面图;⑧玻璃幕墙立面接地平面图);

    8、结构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电气施工图、煤气管道施工图、金属构架大样图等设计图资料各一套;

    9、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10、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11、采用非标防雷产品(各类消雷器、防雷器、避雷器、避雷导体、优化避雷针等)进行设计,需把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证件、设计方案一并报送。

 

收费标准

    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仅由防雷检测机构按照粤价函[2004]409号文核定标准计收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服务不收费。

 

承诺时限

    1、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2、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行政许可依据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

   实施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批准文件形式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是否在中心窗口受理

   

 

下载材料附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doc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doc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doc

 

备注

    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合法且内容真实;

    2、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