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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办理初次检验应提供的材料

1、渔政部门同意入渔的批文(即船网工具指标‘运输船除外’)或捕捞许可证;

2、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检验报告;

3、渔港监督部门的船名编号。

 

(二)办理营运检验应提供的材料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

2、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3、申请人填写《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检验记事》表。

 

收费标准

    按粤府办〔200534号文规定执行

承诺时限

检验机构自收到船舶建造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法》第十八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从事捕捞业的船舶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农业部1996112日以第2号令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8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