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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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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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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1、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造船舶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变更、转让的船舶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3、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4、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文件(相片)等。
(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准造(购)船证明或捕捞许可证
收费标准
按粤府办[2005]34号文规定执行
承诺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时间不超过四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3〕农[渔政]函字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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