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政策法规
  领导讲话
  资金信息
  发展规划
  重点工作
  总结公报
  统计信息
  人事工作
  行政执法
  应急管理
  监督信息
  新闻发布
  行政许可
  信息公开规定
  依申请公开
  政务公开目录
  公告公示
  为民办实事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行政审批
经济贸易局外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劳动和保障局农业局
人事局水利局外事侨务局交通局环保局物价局城乡规划局
司法局审计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市政管理局体育局统计局
林业局文广新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计生局建设局
信息产业局旅游局国资委安监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路局人防办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消防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气象局
肇庆海关海事局出入境检疫局西江航道局人行肇庆中心支行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1、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购买取得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造船舶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变更、转让的船舶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3、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4、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文件(相片)等。

 

(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准造(购)船证明或捕捞许可证

 

收费标准

按粤府办[2005]34号文规定执行

 

承诺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时间不超过四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3〕农[渔政]函字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