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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由报名地市司法局打印);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薄(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 X 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5)公安机关或县处级以上单位人保部门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书的原件。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2436号)的要求,代司法部收取资格证书工本费35元/人。 承诺时限 申请人向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同时报司法部备案。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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