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A4规格);
3、下列材料之一:
(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2)合格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3)《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收费标准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省统计局的规定,需对报考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凡参加培训报考人员,应交纳必要的费用。经物价部门批准,每人每课时3元(包括场地费、师资费、办公费、管理费、考务费等),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费按实另收。所有费用在报名时收取。 承诺时限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市、县统计局)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省统计局)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下载材料附件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doc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doc
备注 一、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二、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1、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和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工作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2、在其他部门单位工作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但须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才能从事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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