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申请书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文件;

(四)生产主要用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关键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细表,检验试验用仪器设备明细表。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包括质量许可考核注册和证书费500元和附件所列样品检测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型式试验、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行政许可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下载材料附件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申请书.doc

 

备注

 

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管理部门指定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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