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二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4.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承诺时限
(一)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
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许可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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