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1. 决定受理
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总局国质检法 [2004]275号文件)。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入境尸体/棺柩/骸骨申报材料:
(1)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见网上总局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公示);
(2)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
(3)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5)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复印件;
(6)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死亡报告或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医学诊断书;
(7)我国驻出境国大使馆证明。
如有下列材料,应同时提供:
(8)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出境许可证;
(9)安葬地行政部门(民政、侨务、外事部门)允许土葬的许可证明;
(10)尸体、棺柩、骸骨卫生处理证明。
2.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申报材料:
(1)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见网上总局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公示);
(2)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
(3)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5)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复印件;
(6)公安、医疗部门签发的死亡报告或死亡医学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下列材料,应同时提供:
(7)尸体/棺柩/骸骨移运证(说明:若死者的死亡地点与尸体最后出境的口岸地不一致,需转口出境时,由死者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此程序进行申报材料的审核、现场检疫查验和/或卫生处理,符合移运要求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移运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移运证换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
(8)尸体、棺柩、骸骨卫生处理证明。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许可证每份80元。
承诺时限
(一)许可证有效期
《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一次有效。
(二)许可工作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现场检疫查验和卫生处理的时间不包括在内),应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下载材料附件
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doc
备注
(一)、受理机构应建立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由申请人、办理人员签字并归入许可档案。
(二)、告知
1.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相关事项,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后受理;当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的问题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允许当场更正。
(三)、 文书送达
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检验检疫机构存档。送达应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可用一个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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