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生产用主要设备、工艺设备、主要外购、外协件明细表
(三)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四)必要的检验、试验用主要设备、仪器、工具明细表
(五)提供国家检总局出口危险品包装检测实验室的合格报告(天津局负责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检验;山东局负责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检验;常州局负责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包装检验;浙江局负责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便携式罐体检验;宁波局负责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便携式罐体检验);广东局负责本省范围内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检验。
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申请考核和证书费500元/证。产品检测和专家现场考核费按规定收取。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下载材料附件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申请书.doc
备注
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生产相关产品的证明;
(三)具有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检测条件;
(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产品符合相应的危险品包装容器(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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