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本表EXCEL电子表格制成磁盘一张);

    (二)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书中还包含下列材料复印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2.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3.陆上油库和加油站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水上加油站(储库)持有海事或渔业部门的选址批准文件和船检局的船舶检验有效证书;

    4.经营、储存设施防雷合格证;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供租赁油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租赁合同,并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特别提示: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单位油库不在注册登记所在市的,应同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在申请表“地方安监局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成品油经营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可不提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材料,但应按照规定制定和完善,纳入安全评价和现场审查的必备条件。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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