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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许可证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所证明;
(四)《卫生许可证》;
(五)注册资金证明;
(六)仓储用地、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七)产销双方协议书或法定授权书;
(八)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九)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
(十)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企业所在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对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年检。酒类包括各种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申请条件:(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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