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生产许可证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申办企业的申请报告、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

(三)卫生许可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暂住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五)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六)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证明;

(七)本厂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检验报告;

(八)场地证明;

(九)安全、环境、消防部门许可文件或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对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年检。酒类包括各种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申请条件:(1)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范围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2)生产企业的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3)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库、制酒车间、储酒库、包装车间、成品库等,厂房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测仪器、5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白酒厂必须符合《白酒厂卫生规范》(GB8951-88);(5)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取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等;(6)生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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