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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申请报告和从事的文艺表演门类;
2、文艺表演团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身份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与经营规模适应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取得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
6、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7、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8、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前款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第439号) 下载材料附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doc 备注 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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