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申请报告和从事的文艺表演门类;

2、文艺表演团体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身份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与经营规模适应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取得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

6、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7、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8、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前款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第439号)
 
下载材料附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登记表.doc
 
备注
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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