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的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

  3、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

  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或者从事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资料;

  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7、从业人员的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令第341号)
 
  下载材料附件

  申请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表.doc


  备注
  申请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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