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房产证或租用合同,经营场地平面图和使用证明材料;

 (五)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必须备有保密工房和成品保密室;

 (六)法人代表、治安责任人履历表、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印件和从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暂住证及相关技术培训资格证等);

 (七)消防部门签发的《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

  注:所需复印件必须同时交验原件。

 

收费标准

    19991115日粤价[1999]306号文件及199910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应缴纳工本费10元。

 

承诺时限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意见,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地市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行政许可依据

    1、《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1]163号);

    3、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153号);

    4、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经营公章制作审批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05]287号);

    5、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

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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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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