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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销)登记(国税) |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退(免)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退(免)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因经营地点变化等原因涉及改变主管退税机关的,应当自原退(免)税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迁入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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