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登记 (国税)

 

出口企业应当自商务部及其授权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其进出口经营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没有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特准退(免)税企业应当自发生退(免)税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应如实填写退(免)税登记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七)主管退税机关要求的其他申报资料。

 

未办理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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